保险监管机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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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内地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市场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内设机构中国保监会内设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财务会计部、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国际部、法规部、统计信息部、派出机构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等部门。派出机构截至2006年3月,保监会在除西藏外的26个省(自治区)、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共设有35个派出机构。
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派出机构统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某地监管局”,简称“某地保监局”。例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简称“甘肃保监局”。主要职责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88条:保险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保险监管机构是指由国家政府设立的专门对保险市场的各类经营主体、保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主要是通过其所设立的保险监管机关行使监管权力,实施保险监管职能来实现的。为了对保险业实行更为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并赋予其明确的职责。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类型。
可分为两种:一是单一制的保险监管机构;二是双轨制的保险机构。所谓单一制的保险监管机构,就是国家成立单一的保险监管机关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市场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而所谓双轨制的保险监管机构,则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设立保险监管机关,在各自的监管权限范围内分别行使保险监管权力的保险监管体制。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采取单一制的保险监管体制,如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只有像美国、加拿大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采用双轨制的保险监管体制。
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派出机构统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某地监管局”,简称“某地保监局”。例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简称“甘肃保监局”。主要职责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88条:保险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保险监管机构是指由国家政府设立的专门对保险市场的各类经营主体、保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主要是通过其所设立的保险监管机关行使监管权力,实施保险监管职能来实现的。为了对保险业实行更为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并赋予其明确的职责。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类型。
可分为两种:一是单一制的保险监管机构;二是双轨制的保险机构。所谓单一制的保险监管机构,就是国家成立单一的保险监管机关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市场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而所谓双轨制的保险监管机构,则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设立保险监管机关,在各自的监管权限范围内分别行使保险监管权力的保险监管体制。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采取单一制的保险监管体制,如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只有像美国、加拿大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采用双轨制的保险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