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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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工作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法律依据是: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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