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能当作打官司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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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录的录音是不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偷录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很多人在发生争议的时候,都会想到用偷录偷拍等形式获取证据证明。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因为获取的手段不合法,而使偷录的录音成为非法证据。
录音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吗?
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其中,视听资料便是录音录像。因此,录音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偷录的录音怎么才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呢?
根据上述规定,若录音是偷录的,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即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
二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同时,还应该符合三个限制条件:
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
三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区分:
1、在与对方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的时候,偷录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录音资料,一般可以认定为合法取得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擅自将录音设备安装在他人的家里、工作场所,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认定为合法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一、录音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吗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要强调的是它的合法性,必须是真实客观有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同时,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呢;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是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离婚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离婚证据可以是录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偷录的夫妻谈话录音可否作为离婚诉讼证据?
夫妻之间的谈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属于证据的中视听资料证据。对话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偷录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很多人在发生争议的时候,都会想到用偷录偷拍等形式获取证据证明。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因为获取的手段不合法,而使偷录的录音成为非法证据。
录音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吗?
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其中,视听资料便是录音录像。因此,录音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偷录的录音怎么才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呢?
根据上述规定,若录音是偷录的,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即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
二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同时,还应该符合三个限制条件:
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
三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区分:
1、在与对方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的时候,偷录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录音资料,一般可以认定为合法取得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擅自将录音设备安装在他人的家里、工作场所,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认定为合法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一、录音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吗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要强调的是它的合法性,必须是真实客观有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同时,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呢;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是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离婚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离婚证据可以是录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偷录的夫妻谈话录音可否作为离婚诉讼证据?
夫妻之间的谈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属于证据的中视听资料证据。对话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