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的法律的具体规定

肖红
2022-12-02 · 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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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p2p网贷的法律的具体规定2016年8月24日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目前的13项禁令是: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网络贷款的风险
1、技术风险:既然是互联网行业,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信息技术风险。一般市场上绝大多数的网贷平台,网站都是购买的现成模板,当初的开发人员在贷款平台程序里留下的每一个BUG都可能给不法分子带来可趁之机,而且购买的软件,没后好的后期维护,虽然平台仍把大把的资金投向产品营销,但市场中不断出现黑客攻击,很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但也有一些平台使用自主研发的系统,像上海知名网贷平台钱多多。拥有一批专业的网络工程师对平台进行日常的维护,同时由于拥有自己的开发团队,对系统的性能和功能了解清楚。所以系统方面做到和银行系统一样的准确性、稳定性、安全性、高性能。
2、资金风险:这也是目前行业中无数投资人呼吁第三方资金托管的理由。不少平台涉及自融、资金池,更严重的直接属于资金诈骗。他们有恃无恐的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监管的空白,最坏的结果无非就是跑路,从国外兜一圈之后回来又可以卷土重来。可以这么说,资金风险是P2P网贷行业最需要克服的顽疾,解决不了,行业就无法正常发展,更别提普惠金融。上海旭胜金融旗下P2P网贷平台钱多多,低调的对接了第三方法务平台,开发了凭证第三方托管以及维权保险的服务,保证了资金的安全。
3、资质风险资质风险是阻碍网贷平台发展的一大障碍。网贷不同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净资本”管理,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公司都要有自己的注册资本,其注册资本少则几个亿,多则十几个亿甚至几十个亿,且注册资本不是用来经营的,而是一种担保、是一种“门槛”。但由于网贷公司门槛低,政府尚没有出台指导性意见,平台软件几千到几万都可以买到,很多在民间借贷欠款很多的人,买了个平台虚拟借款人、虚拟抵押物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资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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