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广告如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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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药品广告怎么监督管理药品广告监督主体是广告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药品广告由药监局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局梁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第六十一条省胡核、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二、哪些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三、违法药品广告有哪些类
(1)任意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夸大疗效宣传;
(2)含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的内容;
(3)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4)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5)利用公众人物、名人、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6)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如电视、广播、杂志、报纸、互联网等)发布广告;
(7)使用过期失效的广告批准文号,甚至伪桐做运造冒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进行宣传;
(8)利用公共场所进行以健康讲座、咨询、免费送药、附赠药品以及上门赠送药品等名义进行药品宣传、推荐。药品广告监督主体是广告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药品广告由药监局查处。
二、哪些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三、违法药品广告有哪些类
(1)任意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夸大疗效宣传;
(2)含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的内容;
(3)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4)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5)利用公众人物、名人、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6)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如电视、广播、杂志、报纸、互联网等)发布广告;
(7)使用过期失效的广告批准文号,甚至伪桐做运造冒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进行宣传;
(8)利用公共场所进行以健康讲座、咨询、免费送药、附赠药品以及上门赠送药品等名义进行药品宣传、推荐。药品广告监督主体是广告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药品广告由药监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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