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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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A=劳动者月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B=统计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157元
A3B,按照3B补偿,不超过
36B,否则按照A进行补偿,是否有36A的上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算一年,不足6个月算半个月2.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
(1)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
(2)单位主动提起的协商解除
(3)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如果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赔偿金的支付情形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倍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A3B,按照3B补偿,不超过
36B,否则按照A进行补偿,是否有36A的上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算一年,不足6个月算半个月2.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
(1)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
(2)单位主动提起的协商解除
(3)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如果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赔偿金的支付情形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倍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