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由什么构成

李俐
2022-12-17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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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投保人基本信息、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等条款构成。投保人应当提出保险需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一、交强险投保人的权利是什么
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理赔以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外)。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二、告知义务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而且保险人对保险具有丰富经验,投保人并不应负担无限告知的义务。保险法中应明确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即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实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且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保险人已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并同时在明确规定以下免除告知的事项:
1、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2、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3、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
4、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相重叠的情况。
三、保险多久不能解除合同
原则上,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就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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