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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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不同
1、劳动合同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派遣合同性质: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
(二)特征不同
1、劳动合同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双方都具有支配与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没有人只享有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也没有人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有劳动权利。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的客体是统一的,即劳动行为。
2、派遣合同特征: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将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清单转入各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
(3)甲方应详细说明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乙方按甲方转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全额支付。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本质上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性质的劳动合同都是需要针对违约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定,确保在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按照相关的条款内容进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违约情况的,需要双方进行协商,或者向劳动局申请仲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劳动合同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派遣合同性质: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
(二)特征不同
1、劳动合同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双方都具有支配与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没有人只享有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也没有人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有劳动权利。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的客体是统一的,即劳动行为。
2、派遣合同特征: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将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清单转入各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
(3)甲方应详细说明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乙方按甲方转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全额支付。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本质上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性质的劳动合同都是需要针对违约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定,确保在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按照相关的条款内容进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违约情况的,需要双方进行协商,或者向劳动局申请仲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