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地契现在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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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地契是买卖土地的两方所立的契约。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买卖两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解决过户过税的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铃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官契,或者也叫做红契。 地契作为证明我国土地权属变换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分别的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规则、土地权属变换及对土地的管理规则,甚至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最为轻盈单薄的纸,承载了中国最为深刻厚重的历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三十条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使用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因此,民国时的地契已失去法律效力。
地契是买卖土地的两方所立的契约。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买卖两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解决过户过税的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铃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官契,或者也叫做红契。 地契作为证明我国土地权属变换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分别的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规则、土地权属变换及对土地的管理规则,甚至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最为轻盈单薄的纸,承载了中国最为深刻厚重的历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三十条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使用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因此,民国时的地契已失去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