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和监事不能同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覃永雄
2022-12-12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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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超过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5年的;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超过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选举、委派、聘任有上述情形的人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5种情况的,公司应当解除职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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