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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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您好,医疗问题有以下以点。首先中国医院体制问题,中国把医院分为三级六等,首先很多优秀的医学毕业生毕业后一门心思往三级医院去,导致其他一级二级医院参差不齐,病人小病大病都往三级医院跑,导致医疗过于集中。可以去掉等级划分。引入专门的医疗评价机构对医院进行评价,例如A+或者A++或者B这样的浮动竞争评价机制。其次,中国医院大多数是公立医院事业单位,在福利待遇,职称,学术方面有优势,很多医生变成了庸医,而想要医疗服务好,竞争是必不可少的,而发展民营私立医院是很有必要的,以私立医院作为主体,公立医院作为基础。再次很多人说遇到疫情这样的公共事件的时候,私立医院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在国外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大多数医疗机构都是私立的,没有看到说私立医院不收治病人的。如果存在这样的事情的时候可以引入监管,吊销营业执照,引入黑名单制度。而且有公立医院作为基础,也有一层保障。其次,中国人口众多,医疗条件相对不足,全靠公立医院无法解决众多人口医疗问题,医疗市场依然巨大,私立医院有巨大发挥空间。大力培育私立医院,加大私立医院的监管,让私立医院成为中国医疗的主体最后,很多人说想要医院服务好,费用不少吧!对于费用的问题,我觉得同样可以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作用,因为在中国除了基本的医疗,还有商业医疗,让商业医疗保险跟私立医院相结合,看病费用就迎刃而解。对于没有商业保险的老百姓,可以去私人医院享受基本的医疗。这样就避免医疗过于集中。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28
医疗问题?
亲,您好,医疗问题有以下以点。首先中国医院体制问题,中国把医院分为三级六等,首先很多优秀的医学毕业生毕业后一门心思往三级医院去,导致其他一级二级医院参差不齐,病人小病大病都往三级医院跑,导致医疗过于集中。可以去掉等级划分。引入专门的医疗评价机构对医院进行评价,例如A+或者A++或者B这样的浮动竞争评价机制。其次,中国医院大多数是公立医院事业单位,在福利待遇,职称,学术方面有优势,很多医生变成了庸医,而想要医疗服务好,竞争是必不可少的,而发展民营私立医院是很有必要的,以私立医院作为主体,公立医院作为基础。再次很多人说遇到疫情这样的公共事件的时候,私立医院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在国外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大多数医疗机构都是私立的,没有看到说私立医院不收治病人的。如果存在这样的事情的时候可以引入监管,吊销营业执照,引入黑名单制度。而且有公立医院作为基础,也有一层保障。其次,中国人口众多,医疗条件相对不足,全靠公立医院无法解决众多人口医疗问题,医疗市场依然巨大,私立医院有巨大发挥空间。大力培育私立医院,加大私立医院的监管,让私立医院成为中国医疗的主体最后,很多人说想要医院服务好,费用不少吧!对于费用的问题,我觉得同样可以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作用,因为在中国除了基本的医疗,还有商业医疗,让商业医疗保险跟私立医院相结合,看病费用就迎刃而解。对于没有商业保险的老百姓,可以去私人医院享受基本的医疗。这样就避免医疗过于集中。
被侵权了怎么办
第一,协商解决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个维权手段,因为这个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维权的,快捷,迅速是优点,但是也存在几个问题:  1,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医疗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识到错误,考虑到赔偿和行政处分方面,也会不承认。对于这种情况,患者只能采取共他的两个途径来维权。  2,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3,采取这种方式维权的患者方一定要注意,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和科学性非常强的学科,而医疗事故的索赔更是涉及到了医疗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做为一般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很难掌握准索赔的标准,而采取这种方式处理医疗事故,只要双方在医疗事故处理意见书上签字,就会对方发生效力,所以,患者一方在签字前一定要对相关的问题考虑清楚,对于索赔的范围和数额计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够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第二,行政调解  因为现在我国的医疗机构大多数还是国家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跟卫生行政机构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所以,有很多医疗纠纷的患者一方认为卫生行政机构就是医院的“娘家”,认为让他们主持医疗事故的处理会一家人向着一家人,而忽视医疗纠纷中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其实这是不正确的。虽然卫生行政机构跟医疗机构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把卫生行政机构的作用定位于居中的调解和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的三条可以看到,行政调解是医疗纠纷解除的一个得要途径。因为有的时候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进行司法诉讼,一是时间太长,二是诉讼成本要高一些,而行政调解,一来可以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二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所以有的时候,发生医疗纠纷,选择行政调解要好一些。  当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他要进行调查,只有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部门才能认这为医疗事故,而对于那些复杂的,双方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要提交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  卫生行政机构在进行行政调解的时候,要本着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在采取这种手段维权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跟双方协商要注意的问题一样,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第二是要防止有的卫生行政机构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耽误了进行医疗纠纷处理当事人的时间,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或者是有的卫生行政机构超越了自己的职能,越俎代疱,以行政强制命令双方接受他的调解意见。这两个极端,不管发生了哪一种,当事人都要及时结束行政调解,采取司法诉讼的手段解决。  第三,司法诉讼  司法诉讼是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采取的最后的维权手段,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明确规定了,当人们的身体受到侵害的时候,当事人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医疗纠纷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的医
医疗侵权的责任承担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关于行政责任,包括对于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医务人员包括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暂停执业、吊销执业,其依据是:《医疗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关于民事责任形式,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损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关于刑事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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