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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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如何申请营业执照
1、凭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分局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或《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其他有关表格。
2、按要求逐项填写‘申请表‘及需要填报的有关表格,到户口所在的管理区加意见(注明计划生育情况),并根据所填报的经营项目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办理有关“许可证”
3、将填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表格,个人身份证及已办好的‘许可证交回工商分局个体私营经济股审查。
4、市内外镇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到原籍工商分局(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及有关表格,填好后到原籍管理区及原籍工商分局(所)签署意见。
5、市外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
6、从受理日起(即交表日起),按、规定在三十天内,力争在十天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将原因向申请人说明。营业执照由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领取。
一、回收站还能开营业执照吗?
好办。办理流程如下:1、先到各镇区供销社申请;2、经供销社同意,到各镇区经济贸易办公室(经贸办)办审批;3、到工商分局申请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所需资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2、一寸免冠近照2张;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还须提供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4、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5、《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供销社批准文件;7、经贸办审批意见;8、《消防许可证》由当地消防局办理,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才要办。
二、企业注册流程具体有哪些
企业注册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受理、审查和决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需要准备的材料:
1、投资者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身份证明;
3、投资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者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住所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前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的其他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凭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分局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或《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其他有关表格。
2、按要求逐项填写‘申请表‘及需要填报的有关表格,到户口所在的管理区加意见(注明计划生育情况),并根据所填报的经营项目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办理有关“许可证”
3、将填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表格,个人身份证及已办好的‘许可证交回工商分局个体私营经济股审查。
4、市内外镇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到原籍工商分局(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及有关表格,填好后到原籍管理区及原籍工商分局(所)签署意见。
5、市外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
6、从受理日起(即交表日起),按、规定在三十天内,力争在十天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将原因向申请人说明。营业执照由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领取。
一、回收站还能开营业执照吗?
好办。办理流程如下:1、先到各镇区供销社申请;2、经供销社同意,到各镇区经济贸易办公室(经贸办)办审批;3、到工商分局申请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所需资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2、一寸免冠近照2张;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还须提供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4、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5、《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供销社批准文件;7、经贸办审批意见;8、《消防许可证》由当地消防局办理,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才要办。
二、企业注册流程具体有哪些
企业注册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受理、审查和决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需要准备的材料:
1、投资者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身份证明;
3、投资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者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住所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前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的其他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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