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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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坏型反侦查行为(一)破坏犯罪现场刑事犯罪现场既是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同时又是侦查机关收集痕迹物证、侦破案件、证实犯罪的主要信息来源。所以,犯罪现场保存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能否被破获,而这一点作案人往往也是清楚的,所以在作案后,会不遗余力地尽量对现场进行破坏。从侦查实践中可以知道,破坏现场主要有暴力破坏和非暴力破坏两种。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10
反侦查手段
破坏型反侦查行为(一)破坏犯罪现场刑事犯罪现场既是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同时又是侦查机关收集痕迹物证、侦破案件、证实犯罪的主要信息来源。所以,犯罪现场保存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能否被破获,而这一点作案人往往也是清楚的,所以在作案后,会不遗余力地尽量对现场进行破坏。从侦查实践中可以知道,破坏现场主要有暴力破坏和非暴力破坏两种。
(二)销毁作案工具或凶器作案人在其作案的过程中,一定会使用到各种工具和物品。在作案人完成作案后,这些作案工具就成了与案件有关的关键物证。作案人实施犯罪后,一般都会将凶器、犯罪工具等带离现场,为了防止侦查人员顺着这些工具找到自己,切断自身与案件的联系,他们通常会采用隐藏、抛弃、销毁等方式处理这些与案件有关的工具、凶器。
二、伪装型反侦查行为(一)栽赃嫁祸即利用“烟雾弹”迷惑侦查机关,误导侦查方向,转移侦查视线。主要的手段有:(1)故意在案发现场遗留下具有身份信息的其他人的物品,比如将其他与案件没有关系的人员的证件、工具、衣物等物品故意留在犯罪现场,或者犯罪现场周边,更有甚者会故意在犯罪现场留下其他人的指纹,以此来迷惑侦查人员;
(2)制造谣言,故意在网络上、群众中散播一些他人作案的情况,制造舆论压力;谎供,即在落网后,故意将无关人员员工为其同伙,达到误导、转移侦查视线的目的。
(二)主动报案一般人认为,作案人在作案后会迅速逃离犯罪现场,时间争取最短,空间争取最远,更不可能去主动报案。而某些作案人恰恰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实施令人意想不到的反侦查行为——自己主动报案,以此蒙蔽他人,实施“贼喊捉贼”式的反侦查行为
(三)制造伪证制造伪证指的是作案人通过假人证或者不知情的人或者一些特定物品,制造出虚假的不在场证明或者自己与案件无关的各种假象的反侦查行为,以达到混淆视听,误导演侦查视线的目的。
三、逃避型反侦查行为逃避型反侦查行为往往发生在犯罪案件事实之后的阶段,主要包括隐藏逃匿、谎供拒供、自杀、偷梁换柱等:
(一)隐藏逃匿逃匿、跑路是一种被动式的反侦查行为,因为逃匿本身就是一种可疑的行为,往往会引起侦查人员和群众的注意,在逃匿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暴露,所以一般而言作案人在山穷水尽、没有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才会选择逃匿、跑路这种反侦查行为。
(二)谎供拒供在被抓捕归案后,面对证据,犯罪嫌疑人要么缄口不言,要么百般抵赖,不肯承认罪行。在有些共同犯罪案件中,团伙成员在作案前后都会订立攻守同盟,以求就算有一人或者数人落网,也不至于牵连到其他的团伙成员。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各个作案人因为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而被紧紧联系在一起,成为“一条绳上的蚂蚱”,所以为了减小暴露的几率,他们往往会集中力量、共同对抗侦查,以求逃避法律限制裁。
(三)偷梁换柱即使用找“替罪羊”的方法,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或者金钱,找人替自己顶罪,或者制造自己已经死亡的假象,来逃避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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