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矿井采掘接替紧张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需要从哪些方面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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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引发重特大事故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采掘接续紧张:
(一)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正常生产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可采期小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最短时间的;
(二)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未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
(三)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进行回采巷道施工的;
(四)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的(除遇大断层构造带或煤层变薄带不可采等外),或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的;
(六)煤层群开采时,未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施工近距离邻近煤层回采巷道的;
(七)擅自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工程、钻孔工程,或擅自缩减瓦斯抽采时间,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的;
(八)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进行采煤的;
(九)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并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确认的其它采掘接续紧张情形。
第三条 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
(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4
突出矿井采掘接替紧张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需要从哪些方面加以解决
您好,我是小向老师,教育学专家、教育问答专家,1v1咨询服务1000+人次,已经看见您的问题,马上为您解答《矿井采掘接替紧张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请给我三分钟时间作答,谢谢您的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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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煤炭经济下行造成历史欠账多。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煤炭经济持续下行,煤矿企业普遍亏损,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一方面减少投入、减少巷道掘进和灾害治理工程;另一方面增加产量,“以量保价”,甚至超能力生产。二是灾害严重矿井治理工程量大、周期长、成本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灾害严重,瓦斯治理工程量大,特别是松软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采效率低、效果差、时间长。如河南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大部分是单一煤层开采,主要采用底板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准备一个走向长度1000米左右的长壁采煤工作面,在各施工环节均顺利达到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4年左右时间。三是企业盲目追求效益,超能力组织生产。经济形势好转后,煤矿急于扭亏,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优先更新采煤装备,优先进行采煤作业,部分低瓦斯矿井严重超能力生产,导致矿井采掘接续紧张,违规多布置掘进工作面。部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虽然灾害治理和巷道准备工程量大,采场能力不足,但作为企业的主力矿井,下达的产量和经营指标高,成为采掘接续紧张的重点。四是煤矿采掘技术发展不平衡。多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区域防突措施需要掘进大量的岩石巷道。近年来,煤矿采煤技术装备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掘进技术装备特别是岩巷掘进发展水平偏低,造成工作面回采快,开拓准备施工速度慢,容易造成采掘接续紧张。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有效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引发重特大事故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采掘接续紧张:(一)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正常生产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可采期小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最短时间的;(二)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未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三)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进行回采巷道施工的;(四)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的(除遇大断层构造带或煤层变薄带不可采等外),或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的;(六)煤层群开采时,未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施工近距离邻近煤层回采巷道的;(七)擅自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工程、钻孔工程,或擅自缩减瓦斯抽采时间,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的;(八)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进行采煤的;(九)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并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确认的其它采掘接续紧张情形。第三条 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