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折旧表示的是固定资产的减少价值,因此登记方向和固定资产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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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相关规定:
计提折旧的范围包括:
(1)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一般均应计提折旧:
(2)房屋、建筑物;
(3)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
(4)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5)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末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末提足折旧已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6)国家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土地。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8
累计折旧表示的是固定资产的减少价值,因此登记方向和固定资产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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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的范围包括:(1)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一般均应计提折旧:(2)房屋、建筑物;(3)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4)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设备;(5)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末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末提足折旧已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6)国家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土地。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提取折旧。 外购的土地属于“外购无形资产”,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按不少于10年摊销。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补充:所谓行政划拨土地,就是政府对其机关或其他机构进行划拨土地,如政府机关的用地属于行政划拨,在入账时不得计提折旧。有些国有企业的土地并不是通过转让得来,是通过国家划拨得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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