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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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5-14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63]教调蒋字第523号):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办正式教师,精减时,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代课教师可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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