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第一年亏损500万元,第二年应税所得为600万元,则第二年应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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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6
居民企业第一年亏损500万元,第二年应税所得为600万元,则第二年应纳企业
1、2008年的会计利润总额=4000+80-2600-770-480-60-40-50=80(万元)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000×15%=650-600=50(万元)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25×60%=25-15=10(万元)4000×5‰=20(万元)大于25×60%=15(万元)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200×2.5%=2(万元)5、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2=172.4(万元)6、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扩展资料: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相关费用的扣除标准:(1)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2)业务招待费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3)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4)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范围内,可据实扣除。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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