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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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行为妨害了国家的税收正常活动,所导致的情节严重的罪名总称。主要有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以上罪名位于我国《刑法》第六节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中。
一、破坏经济秩序罪都包括哪些罪名
破坏经济秩序罪都包括:
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犯罪,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等;
2、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监管的犯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
3、妨害公司和企业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公司管理法规的犯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是指违反金融票据保险管理法律法规的犯罪:集资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犯罪;欺诈出口退税罪;虚假增值税发票罪;虚假增值税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等。
二、偷税8个亿属于什么罪
偷税8个亿是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偷税漏税八亿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特征是: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制度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2、采取隐瞒或者转移财产的手段;
3、致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等特殊主体,不具备纳税义务人资格的不构成本罪;
四、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主观表现为明知自己有补缴所欠缴税款的义务,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故意隐瞒、转移财产,过失不构成本罪。
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抗税罪的界限如下:
1、客体要件不同、逃避追缴欠税罪为简单客体,即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抗税罪则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同时还侵犯了依法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抗税罪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前者的行为方式是秘密的,而后者则是公开;
3、妨碍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抗税罪不要求具备数额较大,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就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税务人员与逃税犯罪的行为定性。对此,可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税务人员为帮助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想象竞合犯按其中的重罪论处;纳税人的行贿行为和逃税行为属于牵连犯,按其中的重罪从重处罚。第二,税务人没有收受纳税人的财物但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1]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执行税收职务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实施袭击或者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严重破坏税务机关的正常秩序等。威胁,是指对执行征税的工作人员实行恐吓,达到精神上的控制,主要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等相威胁。尽管刑法未对本罪的构成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典第13条“但书”的规定,并非所有的抗税行为均须作为犯罪处理。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8条对够策划你跟本罪的情节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2]
一、破坏经济秩序罪都包括哪些罪名
破坏经济秩序罪都包括:
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犯罪,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等;
2、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监管的犯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
3、妨害公司和企业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公司管理法规的犯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是指违反金融票据保险管理法律法规的犯罪:集资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犯罪;欺诈出口退税罪;虚假增值税发票罪;虚假增值税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等。
二、偷税8个亿属于什么罪
偷税8个亿是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偷税漏税八亿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特征是: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制度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2、采取隐瞒或者转移财产的手段;
3、致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等特殊主体,不具备纳税义务人资格的不构成本罪;
四、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主观表现为明知自己有补缴所欠缴税款的义务,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故意隐瞒、转移财产,过失不构成本罪。
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抗税罪的界限如下:
1、客体要件不同、逃避追缴欠税罪为简单客体,即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抗税罪则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同时还侵犯了依法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抗税罪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前者的行为方式是秘密的,而后者则是公开;
3、妨碍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抗税罪不要求具备数额较大,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就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税务人员与逃税犯罪的行为定性。对此,可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税务人员为帮助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想象竞合犯按其中的重罪论处;纳税人的行贿行为和逃税行为属于牵连犯,按其中的重罪从重处罚。第二,税务人没有收受纳税人的财物但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1]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执行税收职务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实施袭击或者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严重破坏税务机关的正常秩序等。威胁,是指对执行征税的工作人员实行恐吓,达到精神上的控制,主要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等相威胁。尽管刑法未对本罪的构成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典第13条“但书”的规定,并非所有的抗税行为均须作为犯罪处理。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8条对够策划你跟本罪的情节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