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心和法院有什么区别

王焕坤
2022-12-17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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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审判机关,法庭是审判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法院是独立的法人,法庭则没有法人资格。在我国法院设在县级以上行政区或特定区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则设在各级法院,分为审判法庭(审判场所)和业务庭(内设机构),在基层法院可以在辖区内划定若干区域设立派出法庭或巡回法庭。派出法庭、巡回法庭以基层法院的名义行使审判权,以基层法院的名义出去法律文书。
一、中级法院下面是什么
中级法院下面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下级单位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我国是四级法院体系,国家级别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有六个派出的巡回法庭。省级的是高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一级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县一级的是基层人民法院。
二、民事诉讼去哪里立案
(1)地域管辖。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针对合同案件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针对侵权案件,还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来管辖。所以,你必须到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去立案,才会被受理。比如,被告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北京朝阳区,就应该由北京朝阳区的法院来管辖。(2)级别管辖。一般的案件都是由区、县一级的基层法院管辖。如果案件标的额很大,如超过5000万,就应当在北京一中院或者二中院来受理,而不是区县的基层法院受理。2、去该法院的立案庭或者派出法庭立案基层法院一般都设有派出法庭,有的地方由法院的立案庭统一立案,然后分到下面法庭审理,有的地方则分散到各法庭立案,最好事先打电话咨询相应法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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