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情人分手他提出要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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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自愿送给对方少量金钱物品,这带有赠与性质,即使恋爱关系终止,一般也不应再向对方要求归还。
2、一方为了准备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给对方买衣服、装饰品;恋爱关系终止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适当退还一些实物,或者酌情折价退还一些钱。
3、女方或其家长并无诚意与对方确立婚姻关系,只是借恋爱关系向男方索取大量财物;退还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折款退还。个别借婚姻索取财物,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一、结婚一定要给彩礼吗
结婚不一定要彩礼,男女婚前之所以要给付彩礼,其实往往都是根据当地的结婚习俗进行的。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婚姻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
如果当事人还处于恋爱的阶段。且给她购买的物质方面的数量又是不计其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中,东西并不能够划分在彩礼当中,这种手段只能被《民法典》列为赠送的关系,是不能够要求她返还的。
(二)、婚姻对彩礼返还的额度规定
如果没有登记结婚证,可是在这个过程中,婚姻出现了危机,需要分手。那么在这种情况中,要求对方返还当初给的彩礼钱,那么《民法典》内容规定就是:会整体的来总结生活的时间长短以及双方的过错大小度这些方面的因素,来判定彩礼返还的额度。
(三)、婚姻对男方出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
如果结婚时,家中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是全部由当事人支出的,那么又向法院起诉了要女方家返还这一方面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中,女方是没有责任和义务把这些费用返还的,因为花费的都是一些消费性的价格,并没有真正的给她金钱这样的实物。
二、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一方为了准备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给对方买衣服、装饰品;恋爱关系终止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适当退还一些实物,或者酌情折价退还一些钱。
3、女方或其家长并无诚意与对方确立婚姻关系,只是借恋爱关系向男方索取大量财物;退还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折款退还。个别借婚姻索取财物,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一、结婚一定要给彩礼吗
结婚不一定要彩礼,男女婚前之所以要给付彩礼,其实往往都是根据当地的结婚习俗进行的。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婚姻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
如果当事人还处于恋爱的阶段。且给她购买的物质方面的数量又是不计其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中,东西并不能够划分在彩礼当中,这种手段只能被《民法典》列为赠送的关系,是不能够要求她返还的。
(二)、婚姻对彩礼返还的额度规定
如果没有登记结婚证,可是在这个过程中,婚姻出现了危机,需要分手。那么在这种情况中,要求对方返还当初给的彩礼钱,那么《民法典》内容规定就是:会整体的来总结生活的时间长短以及双方的过错大小度这些方面的因素,来判定彩礼返还的额度。
(三)、婚姻对男方出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
如果结婚时,家中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是全部由当事人支出的,那么又向法院起诉了要女方家返还这一方面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中,女方是没有责任和义务把这些费用返还的,因为花费的都是一些消费性的价格,并没有真正的给她金钱这样的实物。
二、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