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刘伟长
2022-12-19 ·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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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承租人不能永久使用租赁物;
2、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
4、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等。
一、房子没到期不想租了能退钱么
房子没到期不想租了能否退钱,需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合同中有对租房后中途退房有明确规定的,则按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2、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和房东互相协商来解决租房后中途退房退还剩余租金的问题。
一、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4、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5、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6、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纠纷注意事项: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房东和房客通过签订租房合同从而互负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程序,要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仓储租赁和房屋租赁的区别
1、合同二者性质不同。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如房产等)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提供收益权或物的一方为出租人,另一方则为承租人,而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仓储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仓储保管的为存货人。2、合同对象要求不同。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的合同,转让的不是所有权,合同终止时,租赁物要归还,而仓储保管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物,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3、合同权力义务不同。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的,交付租金与转移租物的使用权存在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获取租金是出租的目的,而仓储合同是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费用,仓储人还负有验收、接受仓储物,给付仓单、保管、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理,返还仓储物等义务。
三、押金一个月后退租后押金退还吗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退租并履行通知义务可以退还押金,则押金可以退回。具体提前一个月退租是否能够退回押金,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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