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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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北京市公租房的条件是:
1、申请人收入要符合北京公租房申请的限制标准;
2、申请人需要户籍在北京或外来人员需要有北京的居住证;
3、申请人需要有稳定的工作并工作满一定年限和有收入来源;
4、依法缴纳社保等。
一、办公租房流程是怎样的
办公租房手续: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市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等等。
二、积分落户申请新政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策如下: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三、南京公租房申请要结婚证吗
南京公租房补贴的申请条件包括下列三类人可以申请公租房补贴:第一类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包括:户籍在南京江南六区且满5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本科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南京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南京自主创业;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非本市户籍在南京没有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在南京江南六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领取租赁补贴。还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合同规范、完备;持有本市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公租房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我们不仅能够意识到,对于公共租赁房的申请条件,其实我们更能够知道,国家对于公共租赁房的一些相关标准,目的也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住上好房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1、申请人收入要符合北京公租房申请的限制标准;
2、申请人需要户籍在北京或外来人员需要有北京的居住证;
3、申请人需要有稳定的工作并工作满一定年限和有收入来源;
4、依法缴纳社保等。
一、办公租房流程是怎样的
办公租房手续: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市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等等。
二、积分落户申请新政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策如下: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三、南京公租房申请要结婚证吗
南京公租房补贴的申请条件包括下列三类人可以申请公租房补贴:第一类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包括:户籍在南京江南六区且满5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本科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南京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南京自主创业;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非本市户籍在南京没有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在南京江南六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领取租赁补贴。还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合同规范、完备;持有本市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公租房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我们不仅能够意识到,对于公共租赁房的申请条件,其实我们更能够知道,国家对于公共租赁房的一些相关标准,目的也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住上好房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