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医院有有责任吗

陈友联
2022-12-18 · 经济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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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医院一般情形下没有责任。若是医务人员给该病人做皮试时,并不能预见到病员的特殊体质会对皮试过敏,在患者发生过敏性反应后,医院对其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的,没有责任。
一、医生疏忽延误治疗期有责任吗
一、医生疏忽延误治疗期是有责任的
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怎么判定延误治疗
1、首先要了解清楚延误的原因,在确定原因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应当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三、因医生误诊导致治疗延误的处理方式如下:
1、医生误诊导致治疗延误,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应当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通过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要求医生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被延误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生或医疗机构协商的方式处理赔偿问题;也可以通过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解的方式,处理相关赔偿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处理相关赔偿的问题。
四、医疗纠纷申请鉴定的流程如下:
1、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2、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3、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4、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5、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6、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怎么写有效
医疗协议书有效的方法具体如下:
1、医疗事故双方就该案的医疗纠纷的争议问题进行协商一致接受的结果,并承诺接受调解;
2、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即生效。
一、医疗调解协议申请书格式具体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医院
乙方:______________: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住院号:______________
经过调解,医院、患者双方就该医疗纠纷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2、甲方自愿赔偿乙方:
3、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
4、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该医疗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医院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二、医疗事故的赔偿内容具体如下: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有几种情形
一、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二、医用产品损害;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三、疾病的自然转归;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四、非医疗意外;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五、非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六、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七、并发症;八、患方不配合治疗;九、非人身损害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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