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后的家庭关系法律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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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以后的家庭关系法律规定如下: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依法享有姓名权、自由择业权、互有代理权、相互继承权等权利;
2、夫妻在婚姻家庭中,依法应当承担互相忠贞、相互抚养义务、抚养子女义务等义务。
一、婚姻自主原则是什么意思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丈夫不给妻子钱违法吗
丈夫不给妻子钱是否违法视以下情况而定:
1、夫妻之间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结婚男女双方都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般男方不给女方钱是不犯法的,而且若男女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更是如此;以下情形除外,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陪世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因此,若妻子存在以上情形,丈夫不给妻子钱,妻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但如果女方没有生活能力,男方不给钱的,属于不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妻子有残疾、重病、生活困难等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形,丈夫不提供给妻子必要的经济支持是违法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另一方,主张扶养费。
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的条件如下:
(1)所谓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生平;
(2)另一方确实有能力扶养,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者,可以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摆脱困难境地。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夫妻之间才互负扶养义务。
三、关于无效婚姻算没结婚吗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码毁法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芦模肢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既不享有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生的权利,如抚养费请求权,配偶遗产继承权等;也不承担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生的义务,如相互抚养的义务等。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的婚姻关系状况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父母不曾结婚,或者父母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基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依法享有姓名权、自由择业权、互有代理权、相互继承权等权利;
2、夫妻在婚姻家庭中,依法应当承担互相忠贞、相互抚养义务、抚养子女义务等义务。
一、婚姻自主原则是什么意思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丈夫不给妻子钱违法吗
丈夫不给妻子钱是否违法视以下情况而定:
1、夫妻之间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结婚男女双方都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般男方不给女方钱是不犯法的,而且若男女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更是如此;以下情形除外,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陪世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因此,若妻子存在以上情形,丈夫不给妻子钱,妻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但如果女方没有生活能力,男方不给钱的,属于不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妻子有残疾、重病、生活困难等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形,丈夫不提供给妻子必要的经济支持是违法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另一方,主张扶养费。
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的条件如下:
(1)所谓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生平;
(2)另一方确实有能力扶养,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者,可以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摆脱困难境地。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夫妻之间才互负扶养义务。
三、关于无效婚姻算没结婚吗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码毁法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芦模肢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既不享有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生的权利,如抚养费请求权,配偶遗产继承权等;也不承担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生的义务,如相互抚养的义务等。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的婚姻关系状况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父母不曾结婚,或者父母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基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