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合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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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疾病、分娩以及由此所致的支出、残废或死亡时,负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在疾病未致残致死时,填补医疗费用的支出;在致残时,保险给付的目的在于填补医疗费用支出及生活收入减少所致之损失;在死亡时,在于填补丧葬费用与遗属生活费用的支出。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引起的费用支出可通过健康保险合同获得填补。健康保险合同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同,前者的承保范围适用于被保险人因病理状况所致疾病而产生的所有能力欠缺,后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所致的被保险人的身体损伤。
一、保险合同终止有哪些条件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什么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以补偿或者填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也被称为“损失保险”,因而贯彻损失填补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一、保险合同终止有哪些条件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什么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以补偿或者填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也被称为“损失保险”,因而贯彻损失填补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