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王长玉
2022-12-19 ·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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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是故意伤害罪: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案例】2012年12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头部受伤,到医院就诊。刘某某对接诊医生宋某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宋某建议刘某某去其他医院治疗。刘某某对宋某建议其转院治疗不满,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拽掉宋某的眼镜,用头撞击宋某的口、鼻处,并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宋某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刑事部分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一、过失犯罪有预备行为吗?
没有,只有在故意犯罪中才存在预备行为。过失犯罪是按结果定罪的,达到法定的结果才定罪,如果犯罪有了预备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也不可能是过失心态。换言之,过失犯罪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存在犯罪预备之说。【案例】某某省某某市女子王某,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2月8日11时许,王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附近一大厦内,帮助高某做美容手术,手术过程中,王某在高某鼻子部位注射玻尿酸后造成高某左眼受伤。经鉴定,高某鼻部被注射玻尿酸后致左眼盲目5级,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对此,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2016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将案件公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悉,王某无前科,邻居、社区和家人认为其不会再危害社会,父母对其会进行监管,评估意见为王某重新犯罪的风险不高,可以判处非监禁刑,故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日前,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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