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档案回到生源地后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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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补办存档手续。没有超过两年择业期的毕业生可以去人才市场补办;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可以按照非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重新办理。
2、可以咨询办理。档案在自己手上的毕业生,应该尽快向人才服务机构咨询如何处理,如果档案被拆封,需要向有关部门核实资料。
一、用于改派的报到证怎么放入档案
报到证的白联应该是在报到的时候给公司或者人才中心,然后由公司或者公司委托人才中心直接放到档案袋里。报到证分两联,蓝色的和白色的,白色的放档案里,蓝色的自己拿着,办提档、转正定级、改派的时候需要用。“报到证”由原来“派遣证”转化而来,是应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也就是统招生)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证明。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就业时,须持“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手续。
二、毕业30年了学校有档案吗
一般来说,如果毕业后没有及时找到合适的工作或是还打算考研,导致“毕业即失业”的话可以向学校申请暂缓就业。在这种情况下,档案就会被留在学校。但在两年内找到工作的话就要及时回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将其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
否则,两年后,档案或被留在学校,或将被转到省档案局。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许多大学生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这是一种省钱的档案存放方式,其实不是的。
三、应届毕业生交了社保还算应届毕业生吗
缴纳社保后说明已经落实工作单位,就不是应届毕业生了。根据规定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2、可以咨询办理。档案在自己手上的毕业生,应该尽快向人才服务机构咨询如何处理,如果档案被拆封,需要向有关部门核实资料。
一、用于改派的报到证怎么放入档案
报到证的白联应该是在报到的时候给公司或者人才中心,然后由公司或者公司委托人才中心直接放到档案袋里。报到证分两联,蓝色的和白色的,白色的放档案里,蓝色的自己拿着,办提档、转正定级、改派的时候需要用。“报到证”由原来“派遣证”转化而来,是应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也就是统招生)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证明。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就业时,须持“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手续。
二、毕业30年了学校有档案吗
一般来说,如果毕业后没有及时找到合适的工作或是还打算考研,导致“毕业即失业”的话可以向学校申请暂缓就业。在这种情况下,档案就会被留在学校。但在两年内找到工作的话就要及时回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将其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
否则,两年后,档案或被留在学校,或将被转到省档案局。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许多大学生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这是一种省钱的档案存放方式,其实不是的。
三、应届毕业生交了社保还算应届毕业生吗
缴纳社保后说明已经落实工作单位,就不是应届毕业生了。根据规定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