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可以做商标吗
1个回答
关注
展开全部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亲关于“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是否可以做商标,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独特性:商标应该具有独特性,不能与已有商标造成混淆。如果“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已经被他人注册,或者存在与之相似的商标,那么该商标就可能会被驳回。2. 可区分性:商标应当能够清晰地区分出所属的商品或服务。如果“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不能清晰地说明商标所属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该商标也可能被驳回。3. 使用性:商标必须符合商业实践的要求,不能违反公共利益或道德风尚。如果“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在商业实践中存在使用问题(例如侵犯他人商标权等),则该商标也可能会被驳回或无效。综上所述,要确定“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能否做商标,需要进行商标搜索和评估,以确定该商标是否具备独特性和可区分性,并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要求。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立体形状等。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具备独特性、可区分性和使用性,不能与已有商标混淆。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请问您还有其它问题需要咨询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3-18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可以做商标吗
好的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亲关于“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是否可以做商标,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独特性:商标应该具有独特性,不能与已有商标造成混淆。如果“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已经被他人注册,或者存在与之相似的商标,那么该商标就可能会被驳回。2. 可区分性:商标应当能够清晰地区分出所属的商品或服务。如果“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不能清晰地说明商标所属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该商标也可能被驳回。3. 使用性:商标必须符合商业实践的要求,不能违反公共利益或道德风尚。如果“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在商业实践中存在使用问题(例如侵犯他人商标权等),则该商标也可能会被驳回或无效。综上所述,要确定“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能否做商标,需要进行商标搜索和评估,以确定该商标是否具备独特性和可区分性,并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要求。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立体形状等。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具备独特性、可区分性和使用性,不能与已有商标混淆。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请问您还有其它问题需要咨询吗?
但是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这个商标里不是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美国和加州牛肉面不也是通用的吗?为什么还可以注册?
一、美国和加州牛肉面是中国的。二、美国加州牛肉面,又称“加州牛肉面”,包括若干家互相指责侵权的中国的连锁快餐店。在美国,加州牛肉面并不常见,“美国加州牛肉面"的原料包括面条、牛肉、香料,以及制作工艺,均来自中国。
那意思是不是,在中国第一次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这个称号就不构成侵权,因为他是第一个使用人,但是如果后来其他企业或者商店使用了的话,就构成侵权?
1、商标使用在先不是侵权。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有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属于商标侵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也不得作为商标。“美国、加州”不都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那,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这个商标中的地名他有什么其他含义?什么叫做为集体商标或者是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在美国从事餐饮业的华侨吴京红1985年回中国创办了第一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1993年在中国注册了商标。1996年在美国注册了商标,归吴京红所拥有的美国鸿利国际公司。另一家“李先生加州牛肉面馆”的创办人是重庆人美国加州华侨李北祺。他在1972年到1974年间以“牛肉面大王”为号,洛杉矶地区的唐人街、蒙特利尔公园、阿罕布拉开了3家“牛肉面大王”餐馆,到1979年扩展到7家。之后在中国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为商号,开办专营店。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都是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集体商标具有集体属性,用以表明生产经营者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证明商标用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与普通商标相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使用要求、权利义务内容方面都有差别。
那这个属于你说的倒数第三条的哪一种情况?是属于“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还是说“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是已经注册过的商标了“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