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团建自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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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建自费不合理,团建的作用,包括启发共同愿景、形成内部共识、凝聚向心力、建立优质团队及促进协同合作等课题,为企业主管人员必须不断努力以赴的主要任务,也是创造经营绩效、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如果不想去团建,可以要看团建安排在工作日还是休息日,工作日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当天的工资。休息日请假扣钱,要看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说明,如无明确约定,休息日被扣钱的,是不合理的。
《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智慧团建怎么变更团支部书记
1、登陆需变更支部书记的账号,选择“团员管理”,点击“录入团员团干部”,选择“单个录入团员团干部信息”
2、将新任书记信息录入信息表中,“是否团干部”选择“是”,“团内现任职务”暂且选择“副书记”,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
3、团支部上级团委(总支)账号中选择“业务办理”,点击“管理员变更”
4、选择“添加管理员”,找到相应团支部,将新任书记添加为管理员,并撤销原书记管理员职务。
5、返回至“团干部管理”,点击“团干部列表”,选择新任书记信息栏中绿色钥匙标识,生成“重置密码验证码”
6、复制“重置密码验证码”
7、返回至“智慧团建”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
8、输入新任书记身份证号码、密码以及重置密码验证码,点击“提交”
9、登陆支部管理员账号(即新任书记账号),在“团干部管理”中选择“团干部职务变更”
10、将原支部书记变更为无职务,新任书记由“副书记”变更为“书记”。
起付线算自费吗
医保起付线是“基本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按照“医保基金与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住院医疗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自己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这个个人先负担的住院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病员个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智慧团建怎么变更团支部书记
1、登陆需变更支部书记的账号,选择“团员管理”,点击“录入团员团干部”,选择“单个录入团员团干部信息”
2、将新任书记信息录入信息表中,“是否团干部”选择“是”,“团内现任职务”暂且选择“副书记”,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
3、团支部上级团委(总支)账号中选择“业务办理”,点击“管理员变更”
4、选择“添加管理员”,找到相应团支部,将新任书记添加为管理员,并撤销原书记管理员职务。
5、返回至“团干部管理”,点击“团干部列表”,选择新任书记信息栏中绿色钥匙标识,生成“重置密码验证码”
6、复制“重置密码验证码”
7、返回至“智慧团建”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
8、输入新任书记身份证号码、密码以及重置密码验证码,点击“提交”
9、登陆支部管理员账号(即新任书记账号),在“团干部管理”中选择“团干部职务变更”
10、将原支部书记变更为无职务,新任书记由“副书记”变更为“书记”。
起付线算自费吗
医保起付线是“基本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按照“医保基金与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住院医疗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自己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这个个人先负担的住院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病员个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