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咨询
1个回答
关注
展开全部
如果在车反复经过的风力确实可以导致石头移动,造成人员伤亡的话,那么王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样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的人员伤亡,主观存在故意,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2-04
法律问题咨询
李某在自家门口放了一块大石头,王某经常驾车从这块大石头旁开过,有一天洪某被这块石头绊倒身亡,李某说因为王某经常驾车从石头旁反复开过石头在车来往的风力的作用下才导致洪某的被绊倒身亡,请问李某的说法能不能成立?王某在本案中有没有责任
亲亲您好,李某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因为石头是重物,车辆经过的风力非常小,对于石头来说微乎其微,所以王某没有责任,责任在李某,李某在自家门口放石头,已经构成过错。
因此此案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仅仅是李某和洪某,李某在自家门口放石头与洪某受伤的事实构成因果关系。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双方过错来定,若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李某所说没有证据支持,此案与王某没有关系。
那么如果王某经常反复驾车从这块大石头旁经过的目的就是希望这块石头在车反复经过的风力影响下来达到将人绊倒身亡或者希望有人碰到大石头上引发他人身亡的话,王某的行为算不算犯罪 如果算犯罪该如何定罪呢
如果在车反复经过的风力确实可以导致石头移动,造成人员伤亡的话,那么王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样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的人员伤亡,主观存在故意,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综上,石头移动确实增加了公共环境的危险程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谢谢老师,那么请问在王某反反复复驾车经过大石头用风力影响大石头的情况下【王某本人并没有触碰到石头本体,但主观恶性上就是希望有自己驾车的风力对石头的影响下,导致他人身亡的犯罪结果发生。其实王某本人也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究竟有没有对大石头造成影响】石头确偏偏导致了洪某的身亡,那么王某该如何定罪
王某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中,一主体上达到条件,二主观恶性上有犯罪的故意,三客观行为上【是否满足客观行为上的不能犯,有没有可罚性】,四客体上导致他人身亡的结果发生。那么王某会被定间接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不知道您的题目材料到底是什么样的,但是间接故意杀人呢,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所以虽然王某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没有影响,但是王某主观上是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也就是说,对于出现伤亡的结果,王某虽未积极追求,但也是是放任的,构成间接故意,同时,发生在公共环境中,受害者为不特定的对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所以,过失肯定是不构成,您还需要结合您的材料,具体来判断是间接故意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的。
谢谢老师,请问在这个案件中王某主观上有让人身亡的恶性,但他自己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不会导致他人身亡的犯罪结果发生,后来洪某确因此身亡,那么洪某该如何定罪
是王某该如何定罪后来经过调查如果能证明尽管王某主观恶性上有让人身亡的恶性,但他的客观行为对大石头本身并未发生任何影响,但洪某仍然被大石头导致身亡。则王某究竟有没有犯罪呢
这个有两种观点。第一种,王某不构成犯罪。从客观上来看,王某的行为(对石头根本没有任何影响)没有现实可能的危险性,故不应从刑法上进行评价,所以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对石头没有任何行政,是工具不能犯的犯罪未遂。
再回到洪某死亡来说
综上,按照上述第一种说法,王某不构成犯罪。(行为与洪某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种说法,王某故意杀人未遂(依然是没有因果关系,因为王某的行为对石头没有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