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法律知识

陈玉苹
2023-03-09 · 合同纠纷,经济纠纷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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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关于董事会、监事会串通起来侵害股东利益时的救济。
按照公司法的设计,如果董事会故意损害股东利益,但监事会30日内消极应对,不对其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但若董事会和监事会串通损害股东利益。而监事会提起了诉讼,并且当时也不算情况紧急或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那么股东就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无权提起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诉讼。
2、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权变动的时间节点。
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转移,都需要有一个节点,来标志着权利转移的完成。例如,债权让与的,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起生效;动产转让的,自交付时生效;不动产转让的,自变更登记时生效。
但公司法,作为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规定股权转让的节点何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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