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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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好,1、240万的责任事实由原告举证。因为这是原告提出的。2、电子邮件不是书证,是行政诉讼证据中的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生成数据考察和认定存在巨大的困难。网络数据非常庞大,寻找某一邮箱的具体地址,以及发送和接受的数据,难度大于大海捞针。目前尚没有看到过生效的判决里单独直接依据电子邮件,对其所体现的事实作出认定。3、《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4、借条如果有双方的信息,签字手印,就是生效的。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6-18
民诉法案例分析
你好,1、240万的责任事实由原告举证。因为这是原告提出的。2、电子邮件不是书证,是行政诉讼证据中的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生成数据考察和认定存在巨大的困难。网络数据非常庞大,寻找某一邮箱的具体地址,以及发送和接受的数据,难度大于大海捞针。目前尚没有看到过生效的判决里单独直接依据电子邮件,对其所体现的事实作出认定。3、《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4、借条如果有双方的信息,签字手印,就是生效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如果证人不到庭作证,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此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凡不符合《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的,即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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