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推翻录音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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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推翻录音证据,但应当存在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一、通话中偷偷录音是否合法
通话中偷偷录音合法。
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二、房产继承公证有效期
根据公证法规定,只要没有证据推翻,房产继承公证书的有效期就是永久的。只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才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需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公证书是错误的,那么该房产继承的公证书就永久有效,不会过期。
三、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条件是什么
录音录像能作为证据,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录音、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
2、录音、录像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3、录音中谈话人身份明确;
4、录音的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
5、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不能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如下:
1、录音、录像无法在采集录制设备上正常播放;
2、只能提供拷贝后的电子数据,无法提供原始录音录像;
3、在提交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同时,应当附带提交相应的文字整理;
4、录音录像存在违法违法,获取的手段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5、单独的录音录像如果不能直接看出与案件的关联性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其他法律要求的,不能作为证据采用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通话中偷偷录音是否合法
通话中偷偷录音合法。
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二、房产继承公证有效期
根据公证法规定,只要没有证据推翻,房产继承公证书的有效期就是永久的。只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才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需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公证书是错误的,那么该房产继承的公证书就永久有效,不会过期。
三、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条件是什么
录音录像能作为证据,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录音、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
2、录音、录像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3、录音中谈话人身份明确;
4、录音的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
5、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不能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如下:
1、录音、录像无法在采集录制设备上正常播放;
2、只能提供拷贝后的电子数据,无法提供原始录音录像;
3、在提交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同时,应当附带提交相应的文字整理;
4、录音录像存在违法违法,获取的手段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5、单独的录音录像如果不能直接看出与案件的关联性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其他法律要求的,不能作为证据采用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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