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有赡养能力低保能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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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低保条件的老人仍可申请低保,而其子女则可能丧失老人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住房所有权的继承使用的权利。
目前农村确实存在一些有子女而未列入低保范围的贫困老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虽有子女,但子女因年老、病残、家庭困难等原因没有赡养能力。对于这种老年人,经个人申请,民政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
“第二种是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老年人生活贫困,对于这种老年人,地方政府应通过法律渠道约束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拒不履行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政府也应对老年人进行救助。”鞠*江介绍,对于这种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老年人意愿与村集体签订入住幸福院协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这意味着政府和村集体为老年人养老,其子女将丧失老年人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住房所有权的继承使用的权利。
第三种,有子女赡养的低保边缘老人,虽不够低保条件但生活确实困难,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一是将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单人申请低保的标准提高到4000元,凡是人均收入在低保线以上不足4000元的,均可申请,二是专门设立扶贫解困救助慈善基金,对包括低保边缘户在内的贫困群体进行应急性救助。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一、低保户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二、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目前农村确实存在一些有子女而未列入低保范围的贫困老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虽有子女,但子女因年老、病残、家庭困难等原因没有赡养能力。对于这种老年人,经个人申请,民政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
“第二种是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老年人生活贫困,对于这种老年人,地方政府应通过法律渠道约束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拒不履行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政府也应对老年人进行救助。”鞠*江介绍,对于这种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老年人意愿与村集体签订入住幸福院协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这意味着政府和村集体为老年人养老,其子女将丧失老年人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住房所有权的继承使用的权利。
第三种,有子女赡养的低保边缘老人,虽不够低保条件但生活确实困难,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一是将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单人申请低保的标准提高到4000元,凡是人均收入在低保线以上不足4000元的,均可申请,二是专门设立扶贫解困救助慈善基金,对包括低保边缘户在内的贫困群体进行应急性救助。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一、低保户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二、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