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当事人有哪些

刘伟长
2022-12-04 ·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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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受票人:又叫“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接受支付命令的人。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是汇票的债权人,一般是卖方,是收钱的人。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权利内容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又称票据的善意取得,他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票据以其独特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票据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环节中发生了票据转让是由无处分权人所为的情况,在票据上原真实权利人与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日本学者长谷川雄一认为善意取得是对于取得者对转让人为权利人这样一种信赖的保护的制度,从而治愈了其前手无权利的瑕疵。
二、票据承兑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票据承兑的法律效力包括: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等。
三、汇票和本票有区别吗
汇票和本票有区别。本票,是指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收款人两方。出票人签发本票并自负付款义务。本票一般应载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金额,签发日期和地点,付款日期和地点,发票人签名等等。汇票由出票人签发,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或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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