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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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12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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