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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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亲~《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是中国为规范公务员管理而颁布的一套具体操作细则。其第一次修订于2008年,并正式施行。以下是该细则的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务员依法承担职责、履行义务,发挥公共权力服务全体人民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录、录用和管理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三条 公务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忠诚于国家,依法承担职责,认真履行职务,廉洁自律。第四条 公务员具有国家机关的特殊身份,应当自觉维护国家机关的尊严和稳定,坚持原则,不受非法干涉,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第五条 公务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种组织和活动,充分发挥职业优势,为人民服务,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第二章 招录和录用公务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录和录用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才兼备、择优录取原则,选择具有政治品德、业务能力、良好行为表现和适应特定岗位需要的人员。第七条 公务员招录和录用应当实行统一考试和选调制度,并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级组织负责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第八条 公务员招录和录用应当向往届毕业生、优秀士兵、下岗职工、农村转移劳动者、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倾斜,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录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人员需求和工作实际,以适当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填补公务员职位。招聘时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严格选择人才。第十条 公务员招录和录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至二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录用机关予以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表现不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者妨碍公务员招录和录用工作,不得在选调和招录录用中提出与岗位无关的要求或者要求或者给予额外利益,在组织人员报名、考试、评价、录取、聘用过程中不得安排或者参与有权审批的本人亲属或者利益关系人。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6-21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2008年
您好亲~《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是中国为规范公务员管理而颁布的一套具体操作细则。其第一次修订于2008年,并正式施行。以下是该细则的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务员依法承担职责、履行义务,发挥公共权力服务全体人民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录、录用和管理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三条 公务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忠诚于国家,依法承担职责,认真履行职务,廉洁自律。第四条 公务员具有国家机关的特殊身份,应当自觉维护国家机关的尊严和稳定,坚持原则,不受非法干涉,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第五条 公务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种组织和活动,充分发挥职业优势,为人民服务,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第二章 招录和录用公务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录和录用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才兼备、择优录取原则,选择具有政治品德、业务能力、良好行为表现和适应特定岗位需要的人员。第七条 公务员招录和录用应当实行统一考试和选调制度,并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级组织负责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第八条 公务员招录和录用应当向往届毕业生、优秀士兵、下岗职工、农村转移劳动者、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倾斜,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录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人员需求和工作实际,以适当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填补公务员职位。招聘时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严格选择人才。第十条 公务员招录和录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至二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录用机关予以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表现不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者妨碍公务员招录和录用工作,不得在选调和招录录用中提出与岗位无关的要求或者要求或者给予额外利益,在组织人员报名、考试、评价、录取、聘用过程中不得安排或者参与有权审批的本人亲属或者利益关系人。
第二章 招录和录用公务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录和录用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才兼备、择优录取原则,选择具有政治品德、业务能力、良好行为表现和适应特定岗位需要的人员。第七条 公务员招录和录用应当实行统一考试和选调制度,并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级组织负责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第八条 公务员招录和录用应当向往届毕业生、优秀士兵、下岗职工、农村转移劳动者、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倾斜,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录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人员需求和工作实际,以适当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填补公务员职位。招聘时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严格选择人才。第十条 公务员招录和录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至二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录用机关予以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表现不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者妨碍公务员招录和录用工作,不得在选调和招录录用中提出与岗位无关的要求或者要求或者给予额外利益,在组织人员报名、考试、评价、录取、聘用过程中不得安排或者参与有权审批的本人亲属或者利益关系人。
第三章 管理公务员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职责和经费预算分配原则,开展工作,完成任务。应当优于满足个人职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工资标准和岗位设定级别享受相应待遇。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坚持守法、诚信、勤政、廉洁,以办实事、求实效、为民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优质服务、良好形象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第十五条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领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应当对下属公务员的业务水平、廉政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形成合理、严格的考核结果,对表现不良的需要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和改进措施,优胜者应当得到鼓励和激励。第十六条 公务员应当自觉履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过多干涉社会、经济活动和个人事务,不得将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或者利用。公务员应当爱护公共财产,防止浪费和滥用。第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增强对国家和社会大局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的职业能力,适应发展的需要和民众的需求。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公务员实际表现给予奖励和激励,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和优胜略汰机制,明确各项奖励的条件、评定标准、程序和方式,提高奖励和激励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 公务员表现突出者应当在薪酬、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提升,同时应当在组织管理、培训教育、业务研究等方面给予扶持和支持。第二十条 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受贿、行贿,不得精神荒废、恶习沾身、怠工懒政、疏于履职、串通互通、严重失职、违纪违法等行为。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依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取消相应的奖励;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处分或者辞退,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规定,同时应当依法告知本人和其原工作单位,并在个人档案中做出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规定,对履行职务产生的费用开支实行规范化管理。公务员的事项中不得有超标准、超范围、超限定的费用支出;不得有公款用于个人开支,也不得使用公共财产进行私人活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培训和示范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增强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公务员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考核评价、薪酬福利等方面的信息化系统和平台,推动公务员工作的科学、规范化和现代化。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规定,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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