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实际发放以前年度的工资怎样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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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2-22
1月实际发放以前年度的工资怎样申报个税
答: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依据是按实际发放日,如果单位在2019年1月发放了多月工资,单位在2019年2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将职工在2019年1月取得的多笔工资合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如:2019年1月取得2018年12月工资6000元,2019年1月工资6000元,2019年1月应代扣个人所得税=(12000累计工资-免征额5000元-三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3%=150元,并于2019年2月申报缴纳。如2019年2月无实发工资,2019年2月应代扣个人所得税=(12000累计工资-累计免征额10000元-累计三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1000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得出为负数,应纳税所得额视为0,应纳税额也为0-已缴税款150=-150元,当月应纳税额为负的150元,并于2019年3月申报缴纳0元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处理,也不能申请退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职工本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或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税,税款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