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要缴税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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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时,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利息收入的20%计算个人所得税。
2、企业提取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不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企业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05‰计算缴纳印花税。
4、按照《财政部,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在单位就职的职员,若是遇到了资金短缺的情形,可以向公司提出借款的请求。为了使得自己请求被受理的概率高一些,在提出请求的时候,最好是说明借钱的理由。借款成功后,借款的金额可以在后期利用工资抵扣。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临时来华人员居住时间较难掌握
这部分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提供劳务,如从事机器设备安装或独立个人劳务的人员,其逗留时间难以掌握,流动性比较大。
2、扣缴义务难以履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一是有的短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流动性大、逗留时间短;二是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外籍人员,由于语言不通,对我国税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缴的难度较大;三是有些外籍人员在多处取得收入,对一些未达起征点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较难稽核;四是来源于我国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纳税人如不主动申报,其工作单位无法实现代扣代缴。
3、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隐蔽
外籍纳税人在华工作期间的收入,只要是在华企业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实现代扣代缴。而有些情况下,则很难足额征收。如有些外籍纳税人只从在华工作的企业里领取一小部分工资或不领工资,另外大部分工资或全部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均从境外的总公司领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担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现象较普遍。
4、偷逃税现象较普遍
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外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主要有:一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只申报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报的现象;二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除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费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费用项目,如在其本国交纳的商业保险等;三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对在华取得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能躲则躲、能拖则拖的办法,甚至逃之夭夭,根本不履行纳税义务;四是有些外籍纳税人还利用减免税政策,让其受雇的在华企业为他们多列或虚列应属个人收入性质的住房、伙食、旅行费用等。
5、信息不畅
有的外籍教师来华讲课,所到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或幼儿园根本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对这些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时间的长短、收入的多少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资料无法准确掌握。又如有些外籍演艺人员来华停留时间较短、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演出团体在饭店等地方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就无法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该如何纳税呢?
股权无偿转让是可以的,但要缴纳相关的税并进行工商变更手续。股东可以签订无偿股权转让协议,还可以签订有偿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现就个人股权转让需注意的几点来具体分析一下。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纳税地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3、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具体计算方法为:
4、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2、企业提取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不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企业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05‰计算缴纳印花税。
4、按照《财政部,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在单位就职的职员,若是遇到了资金短缺的情形,可以向公司提出借款的请求。为了使得自己请求被受理的概率高一些,在提出请求的时候,最好是说明借钱的理由。借款成功后,借款的金额可以在后期利用工资抵扣。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临时来华人员居住时间较难掌握
这部分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提供劳务,如从事机器设备安装或独立个人劳务的人员,其逗留时间难以掌握,流动性比较大。
2、扣缴义务难以履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一是有的短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流动性大、逗留时间短;二是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外籍人员,由于语言不通,对我国税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缴的难度较大;三是有些外籍人员在多处取得收入,对一些未达起征点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较难稽核;四是来源于我国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纳税人如不主动申报,其工作单位无法实现代扣代缴。
3、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隐蔽
外籍纳税人在华工作期间的收入,只要是在华企业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实现代扣代缴。而有些情况下,则很难足额征收。如有些外籍纳税人只从在华工作的企业里领取一小部分工资或不领工资,另外大部分工资或全部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均从境外的总公司领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担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现象较普遍。
4、偷逃税现象较普遍
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外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主要有:一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只申报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报的现象;二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除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费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费用项目,如在其本国交纳的商业保险等;三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对在华取得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能躲则躲、能拖则拖的办法,甚至逃之夭夭,根本不履行纳税义务;四是有些外籍纳税人还利用减免税政策,让其受雇的在华企业为他们多列或虚列应属个人收入性质的住房、伙食、旅行费用等。
5、信息不畅
有的外籍教师来华讲课,所到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或幼儿园根本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对这些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时间的长短、收入的多少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资料无法准确掌握。又如有些外籍演艺人员来华停留时间较短、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演出团体在饭店等地方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就无法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该如何纳税呢?
股权无偿转让是可以的,但要缴纳相关的税并进行工商变更手续。股东可以签订无偿股权转让协议,还可以签订有偿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现就个人股权转让需注意的几点来具体分析一下。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纳税地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3、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具体计算方法为:
4、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