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两年,被辞退了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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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订立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一、用哪些证据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
1、国家机关形成的证据。有些单位虽然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依法办理的有社保,公积金等。如社保清单、住房公积金清单等。这类证据的证明力非常高,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方面如果有的,可以优先搜集此类证据。
2、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证据。如工作证、出入证、厂牌、工资发放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这一类证据的真实性没有问题,主要是注意关联性。例如,工资转账记录需要留意支付的主体是否是单位的账户、工作证需要留意是否有公司盖章等。
3、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的证据。
综上所述: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是比较全面的,当工作了两年,并且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辞退,可以获得的补偿和赔偿是比较多的。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用哪些证据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
1、国家机关形成的证据。有些单位虽然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依法办理的有社保,公积金等。如社保清单、住房公积金清单等。这类证据的证明力非常高,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方面如果有的,可以优先搜集此类证据。
2、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证据。如工作证、出入证、厂牌、工资发放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这一类证据的真实性没有问题,主要是注意关联性。例如,工资转账记录需要留意支付的主体是否是单位的账户、工作证需要留意是否有公司盖章等。
3、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的证据。
综上所述: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是比较全面的,当工作了两年,并且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辞退,可以获得的补偿和赔偿是比较多的。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