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从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后,被投资单位宣布分派的现金股利,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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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7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从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后,被投资单位宣布分派的现金股利,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亲,您好,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从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在被投资单位宣布分派现金股利时,如果这些股利已计入投资账面,应冲减投资成本。具体来说,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如果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的损益调整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另一方面,按照成本法处理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如果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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