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和收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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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重组侧重资产关系的变化,并购则侧重股权、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即使公司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只要不发生资产的注入或剥离,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未发生变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发生了控股权的转移。2、资产重组与并购常常是交互发生的。先收购后重组,或先重组,再并购,再重组在资本运作中也是经常采用。
一、资产重组种类是什么
资产重组主要分为五类,如下:
1、收购并购。在中国,并购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并购其他企业,或者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采用的并购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
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转让和控股股东收购;
3、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资产剥离或股权出售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以获得预期收益的行为;
4、资产置换。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替代上市公司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替代非主营业务资产;
5、其他。除股权转让、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基本方式外,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我国还有以下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
二、并购基金政策
2014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明确提出“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2014年10月,中国证监会下发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三、行政处罚多长时间可以重组
不一定。
行政处罚对于企业的资产重组或者并购额影响是根据不同的企业情况以及不同的行政处罚的力度来决定的,并不能一概而论。
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交易所将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如发现股票交易明显异常,交易所将及时把结论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重组。如决定终止重组,上市公司需承诺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一、资产重组种类是什么
资产重组主要分为五类,如下:
1、收购并购。在中国,并购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并购其他企业,或者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采用的并购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
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转让和控股股东收购;
3、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资产剥离或股权出售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以获得预期收益的行为;
4、资产置换。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替代上市公司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替代非主营业务资产;
5、其他。除股权转让、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基本方式外,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我国还有以下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
二、并购基金政策
2014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明确提出“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2014年10月,中国证监会下发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三、行政处罚多长时间可以重组
不一定。
行政处罚对于企业的资产重组或者并购额影响是根据不同的企业情况以及不同的行政处罚的力度来决定的,并不能一概而论。
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交易所将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如发现股票交易明显异常,交易所将及时把结论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重组。如决定终止重组,上市公司需承诺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