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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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17号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17号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你好!
咨询一下:我们通过朋友联系让人拉了一车土,把工资转给朋友给了干活的!我们自始至终不知这活怎么干的,干活的受了伤,我们有责任吗?
就拉了一车土干了两小时的活
这个和你们没关系啊,这个是一个承揽合同,这个是给工人实际发工资的包工头承担对应责任的
没有任何合同的
这个事情和你无关,和你朋友无关
不,这是一个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也是合同。不过你不用担心这个,这个确实和你无关
没有什么包工头,干活的自己干自己就是包工头
那就是他自己承担责任。
我们给的工资啊
这个法律的归责原则在于他自身。
你们这个不叫给的工资
这个不是你直接雇佣的这个当事人,你们中间这个叫承揽合同,不叫劳动雇佣合同。
另外我特别提醒了一下,你千万不要自以为宣称你给对方的省公司你给的是一个合同款项。
如果你告诉对方给的是工资,并且被对方录音的话,将来会对你是非常被动的。
现在你没有被对方录过音吧,说给工资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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