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15条与合伙公司法的冲突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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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15条与合伙公司法的冲突怎样理解?《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个“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就需要承担所投资公司的连带责任。因此,在这儿可以将合伙企业法中无限连带责任理解为公司法15条中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