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政策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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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政策主要特点:允许多种经济并存,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以征收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农民按国家规定交纳一定的粮食税,超过税额的余粮归个人所有,此举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在流通方面,1921年5月,苏维埃政权通过关于交换的法令,宣布产品可以交换。国家通过合作社组织工业品,同农民手中余粮直接交换。
同时,允许私人在一定地方范围内进行商业往来。在工业方面,一切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厂矿企业,仍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经营。而中小企业和国家暂时无力兴办的企业,则允许私人经营。
经济适用房买卖新政策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买卖新政策: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
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相关法律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 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以征收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农民按国家规定交纳一定的粮食税,超过税额的余粮归个人所有,此举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在流通方面,1921年5月,苏维埃政权通过关于交换的法令,宣布产品可以交换。国家通过合作社组织工业品,同农民手中余粮直接交换。
同时,允许私人在一定地方范围内进行商业往来。在工业方面,一切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厂矿企业,仍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经营。而中小企业和国家暂时无力兴办的企业,则允许私人经营。
经济适用房买卖新政策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买卖新政策: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
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相关法律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 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