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解释 法律问题

张艳琴
2023-02-18 · 婚姻家庭,行政纠纷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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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 法规 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这里所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报批或者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应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按照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便擅自开工建设的,构成了本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将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本条第三款规定,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应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如果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即编报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应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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