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的除名跟开除军籍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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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不是一回事。开除军籍与除名。与开除军籍最为相近(适用条件、严重程度相似、法律后果相近)的军 事行政处分是除名,是稍轻于开除军籍而明显重于其他处分种类的行政处分。开除军籍和除
名有较多相似点:对于军人来说,都属于现役身份处分;都涉及到以后是否享有国家优待等问题。但两者区别也非常明显:除名只适用于士兵,而不适用于军官和文职干部,但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士兵严重违纪的都可以开除军籍;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是一回事。开除军籍与除名。与开除军籍最为相近(适用条件、严重程度相似、法律后果相近)的军 事行政处分是除名,是稍轻于开除军籍而明显重于其他处分种类的行政处分。开除军籍和除
名有较多相似点:对于军人来说,都属于现役身份处分;都涉及到以后是否享有国家优待等问题。但两者区别也非常明显:除名只适用于士兵,而不适用于军官和文职干部,但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士兵严重违纪的都可以开除军籍;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