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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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您好,很乐意为您解答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如下:(1)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2)降低盈利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依据各年度的盈利情况计算缴纳,盈利年度缴纳,亏损年度不纳税。企业亏损年度只能通过冲抵期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而不能从以前盈利年度已纳税额中得到返还照顾。以前年度的盈利对企业即意味着预缴税款。如果企业对积压的库存产品进行削价处理,可以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而降低应纳所得税(当其应纳的增值税也得以降低)。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或利润的方式降低总体税负。企业在年初汇算清缴上一年度所得税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若没有退还给企业,可以在本年度内抵缴。本项目反映企业在亡一年度内多预缴而没有退还给的税款,在具体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资料或者上一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确定。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项目反映企业在年终前已经按月(或季)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在具体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资料或者各月(或季)纳税申报表确定。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25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亲您好,很乐意为您解答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如下:(1)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2)降低盈利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依据各年度的盈利情况计算缴纳,盈利年度缴纳,亏损年度不纳税。企业亏损年度只能通过冲抵期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而不能从以前盈利年度已纳税额中得到返还照顾。以前年度的盈利对企业即意味着预缴税款。如果企业对积压的库存产品进行削价处理,可以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而降低应纳所得税(当其应纳的增值税也得以降低)。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或利润的方式降低总体税负。企业在年初汇算清缴上一年度所得税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若没有退还给企业,可以在本年度内抵缴。本项目反映企业在亡一年度内多预缴而没有退还给的税款,在具体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资料或者上一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确定。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项目反映企业在年终前已经按月(或季)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在具体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资料或者各月(或季)纳税申报表确定。
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最合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所谓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取得的经济收入不被税法认定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股权投资和改组活动中的所得税问题,税法恰恰给出了有关不确认为应税所得的依据。
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王经理是该企业股东,本年度发生的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800万元,其他 业务成本为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管 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 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0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 (其 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4.5万元。此外,王经理还是另外一家企业的大股东,另外一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要求:该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筹划
(1)利润总额=销售收入5600+其他业务收入800+国债的利息收入40+投资收益34+营业外收入100-销售成本4000-其他业务成本694-销售税金及附加300-管理费用760-财务费用200-营业外支出250=370(万元)。 第二步:纳税调整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75%=45(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70×12%=44.4(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4.4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应纳税所得额=370-40-45+38-34=289(万元)。 (8)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9×25%=72.25(万元)。
怎样进行纳税筹划呢?
亲,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是税务机关,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也在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