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特点是什么

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覃程
2022-12-04 · 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律师会见,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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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以下特点:
(一)借贷主体的局限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仅限三种情况:
1、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2、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3、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可见,民间借贷是以自然人为中心。企业之间不得进行民间借贷,也不得收取利息。
(二)借贷标的的特定性。民间借贷的标的只能是金钱,不包括土地、房屋、汽车、物品等不动产和动产,也不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三)数额自由借贷内容的自由性: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定民间借贷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自行协商确定,可大可小,无须任何部门和机构审批。
1、期限自由:偿还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短则几天、长则几年,也可以不约定期限,借款人随时偿还,或者出借人索要时再还。
2、用途自由:只要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限定借款用途,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用途,由借款人自由使用。
3、利率相对自由: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自由约定借款利率的高低,也可以无息借款。
4、还款方式自由:借款到期后,可以偿还金钱,也可以经出借人同意后,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甚至劳务抵偿。
一、民间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区别
民间借贷包括了自然借贷,民间借贷是涵盖了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简而言之只要不是从银行等借来的都算作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还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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