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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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同时具有投资风险放大等特有风险。
2、投资者需要持续关注信用账户情况,如果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充足额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以上;如果投资者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证券及相关费用;如果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况的及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的,投资者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券;账户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都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可能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监管指标,由此,可能存在形成损失的风险。
4、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5、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有面临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6、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7、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投资者须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9、投资者须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0、如存在因证券交易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1、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依据审查结果,投资者有被调整信用级别、授信额度、限制交易品种或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2、投资者须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3、投资者须确保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一致,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4、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须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等情形。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5、由于双方评判依据不一样,可能存在证券公司授予投资者的授信额度与投资者预期不一致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2、投资者需要持续关注信用账户情况,如果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充足额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以上;如果投资者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证券及相关费用;如果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况的及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的,投资者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券;账户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都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可能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监管指标,由此,可能存在形成损失的风险。
4、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5、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有面临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6、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7、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投资者须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9、投资者须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0、如存在因证券交易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1、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依据审查结果,投资者有被调整信用级别、授信额度、限制交易品种或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2、投资者须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3、投资者须确保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一致,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4、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须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等情形。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5、由于双方评判依据不一样,可能存在证券公司授予投资者的授信额度与投资者预期不一致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